线下收单服务合作协议
本协议由上海盛付通电子支付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付通”)与盛付通特约商户(以下简称“您”)就您同意由盛付通为您提供线下收单服务的相关事项所订立的有效协议。您作为盛付通的特约商户,通过网络页面点击同意或下一步,将被视为且应当被视为您已经完全注意并同意了本协议所有条款尤其是提醒您注意的条款的合法性及有效性,即表示本协议成立,自盛付通为您实际提供收单服务之日起本协议生效。
除非您已阅读并接受本协议所有条款,否则您无权使用盛付通收单服务。您使用盛付通收单服务即视为您已阅读并同意本协议的约束。如您对本协议有任何疑问的,应向盛付通客服咨询。您如有任何需要说明条款的要求,请立即停止使用服务,同时立即致电客服4007208888,若您未致电或发送要求至盛付通而选择同意该协议,则双方在此确认盛付通已依法履行了根据您要求对相关条款进行说明的法定义务,盛付通已给予您充足的时间与充分的选择权来决定是否缔结本协议。
1.1.收单服务:指支付机构与特约商户签订收单服务协议后,持卡人在特约商户购买商品或服务时以银行卡为支付工具或以支付账户余额进行支付时,通过能够对银行卡信息(磁条、芯片或银行卡账户信息)读取、采集或录入装置生成银行卡交易指令的实体受理终端(POS)及基于条码支付技术而完成交易资金转移的支付结算服务。
1.2.条码支付:支付机构运用条码技术,实现收付款人之间货币资金转移的服务。包括付款扫码和收款扫码,付款扫码是指付款人通过移动终端识读收款人显示的条码完成支付的行为,收款扫码是指收款人通过识读付款人移动终端展示的条码完成支付的行为。
1.3.持卡人:指银行卡的持卡人和以其于非银行支付机构开立的支付账户余额进行支付的账户持有人。
1.4.服务商:提供特约商户推荐、受理终端布放与受理标识张贴、特约商户培训、受理终端维护、耗材配送、特约商户调单等服务内容的主体。
2.1.盛付通根据本协议的规定,向您提供收单服务,在银行卡结算系统规则规定的时间内提供交易查询、查复、差错处理及账务调整等服务,对收单业务的全过程进行风险监控和管理。
2.2.您应依约向盛付通支付收单服务费用,按盛付通要求使用盛付通收单服务。
3.1.您需向盛付通支付收单服务费、向服务商支付维护服务费。您知悉并理解服务商委托盛付通代为收取维护服务费。前述收单服务费与维护服务费的合计计收金额,具体服务费用以您使用我们服务时签约网站或产品页面上所列的收费方式公告或您与盛付通达成的其他书面协议为准。维护服务费经由盛付通代为收取后转付服务商。
3.2.收单服务费与维护服务费直接从结算款中扣除,且按每笔交易金额*费率计算(国家或金融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各方认可计算过程中因服务费金额之小数点后两位进位而导致的微小误差。
3.3.结算方式:
3.4若遇盛付通业务调整、国家或金融监管部门、上游资金渠道方等对收单服务费等标准进行调整,盛付通有权相应调整收单服务费率而无须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相关调整在盛付通通知后30日即生效。您如不同意上述调整,应立即停止使用盛付通收单服务。
4.1.您的权利和义务:
1) 盛付通发现您受理银行卡时在签购单上未留有持卡人签名,或持卡人签名与卡背面预留签名明显不符以及重复扣款等违反本协议的交易;
2) 签购单上的重要信息(如金额、日期、签名)有涂改;
3) 签购单没有得到持卡人或发卡机构的确认;
4) 签购单上交易明细与实际交易情况不符;
5) 您不能向盛付通提供所需要查看的原始交易凭证;
6) 您不能或不能按时对盛付通所提出的交易查询信息进行反馈;
7) 您不能或不能按时对盛付通所发出的异常交易账务调整要求提供相应的证明,或接受盛付通调账要求;
8) 签购单涉及的商品或服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9) 您涉嫌参与伪卡、盗刷、套现等违规刷卡行为。
4.2.盛付通权利和义务:
1) 虚假申请:以虚假资料或冒用其他商户的资料向盛付通申请为特约商户;
2) 侧录:您默许、纵容、与不法分子共谋或发现后不制止不法分子在POS终端上装载侧录仪器,盗录持卡人磁条信息,出卖给伪卡制作集团或自行制作伪卡;
3) 泄露账户及交易信息:您违反保密义务,将银行卡持卡人账户资料及交易数据信息泄漏给不法分子使用;
4) 套现:您与持卡人或其它第三方勾结,或您(或您员工)使用自有银行卡,以虚拟交易套取现金;
5) 洗单:您将其它未签约商户的交易在本商户的POS终端上刷卡或将条码借予他人,假冒本店交易与盛付通结算;
6) 恶意倒闭:您接受信用卡支付的预付款后故意破产,使盛付通承担退单损失;
7) 虚假交易:在持卡人不知情的情况下,您利用持卡人账户编造虚假交易,或在持卡人消费的同时重复刷卡、识读条码,并冒用持卡人签名进行虚假交易;
8) 名义经营范围与实际情况不符;
9) 支付清算组织已书面通知强制解约;
10) 已被其他卡组织认定为高风险商户;
11) 因经营不善停止整顿、申请解散或申请破产以及停业或破产;
12) 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由于违反国家法令法规或相关行业规定被有关机构查处;
13) 银行卡欺诈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伪卡、盗刷);
14) 持卡人或盛付通合作的上游资金渠道方投诉的;
15) 您连续一个月无交易,经确认已无收单需求的,或连续六个月无交易的;
16) 您交易过程中存在过多交易纠纷或过大交易风险;
17) 其他违反支付清算组织及盛付通风险管理规定的行为。
5.1.您应承担由于本协议项下违约行为及违反支付清算组织的规则给盛付通带来相关损失的赔偿责任,包括在其使用收单服务过程中,持卡人否认交易、拒付,持卡人的发卡银行调账、拒绝结算等所造成的盛付通损失及监管机构、支付清算组织或其他有权机关对盛付通的罚款、扣款或追索所造成的盛付通损失。
5.2.盛付通违反本协议约定给您造成损失的,应向您承担赔偿责任。
6.1.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因本协议所产生任何争议各方均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解决。协商解决未果,任何一方有权向盛付通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请审理。
7.1.本协议自生效之日起算,有效期为壹年。如双方在协议有效期到期前30日未书面提出异议,协议自动延续,延续次数不限。
7.2.本纸质形式合同一式二联,双方以在线签约方式订立本协议后,本协议的纸质形式合同由您留存一份,另一份于 5个工作日内邮寄盛付通以供盛付通存档使用。各方认可纸质形式合同和以在线签约形式签署的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3.如盛付通于其官网(www.shengpay.com)或盛付通或盛付通合作方运营的其他网站中公告本协议所载内容的,则公告效力与本协议效力相同。您实际使用盛付通提供的收单服务,即视为已全面阅读和理解前述公告的内容并自愿受其约束。
7.4.本协议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约定不一致的,以本协议附件为准。
7.5.双方任何一方有权终止本协议,但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事先通知对方,通知发出之日为本协议终止之日。双方确认,盛付通于官网、商户端服务软件或根据您预留的联系方式而进行的通知,包括但不限于公告、电子邮件、挂号信、快递等方式均为有效送达方式。
如您开立支付账户的,盛付通特别提示:支付账户所记录的资金余额不同于客户本人的银行存款,不受《存款保险条例》保护,其实质为客户委托支付机构保管的、所有权归属于客户的预付价值。该预付价值对应的货币资金虽然属于客户,但不以客户本人名义存放在银行,而是以支付机构名义存放在银行,并且由支付机构向银行发起资金调拨指令。
您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出租、出借、出售、购买账户的相关法律责任和惩戒措施,承诺依法依规开立和使用本人/本单位账户。
上海盛付通电子支付服务有限公司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郭守敬路356号3幢201室
分账服务协议
本协议由上海盛付通电子支付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付通”)与盛付通的分账服务客户((以下简称“您”))就您同意由盛付通为您提供分账服务的相关事项所订立的有效协议。您通过网络页面点击同意或下一步,将被视为且应当被视为您已经完全注意并同意了本协议所有条款尤其是提醒您注意的条款的合法性及有效性,即表示本协议成立,自盛付通为您实际提供分账服务之日起本协议生效。
除非您已阅读并接受本协议所有条款,否则您无权使用盛付通分账服务。您使用盛付通分账服务即视为您已阅读并同意本协议的约束。如您对本协议有任何疑问的,应向盛付通客服咨询。您如有任何需要说明条款的要求,请立即停止使用服务,同时立即致电客服4007208888,若您未致电或发送要求至盛付通而选择同意该协议,则双方在此确认盛付通已依法履行了根据您要求对相关条款进行说明的法定义务,盛付通已给予您充足的时间与充分的选择权来决定是否缔结本协议。
(一)名词解释及合作要求
(二)交易手续费用、分账系统接入年费及结算
(三)双方的权利义务:
1. 您的权利义务:
1) 您有权在付款方款项支付成功后暂不实时分账,而通过向盛付通提交分配指令后,再进行分账。您的分账指令应当与交易订单号相匹配,在收单成功的交易资金内进行分配。
2) 在办理退款时,您应确定退款总金额、各收款方应承担的退款金额,通过分账接口提交申请后,统一退还给客户/持卡人。
3) 您必须确保各收款方明确授权盛付通可以按您发出的退款指令将参与分账的各收款方的相关盛付通账户中的款项退回付款人/持卡人,并确保各收款方的盛付通账户余额大于相应退款金额,否则产生的一切纠纷责任由您承担。
4) 收款方向您、盛付通或银行等主张交易疑义,包括但不限于主张退款交易非本人有效授权、要求赔付,您应自收到上述主张后的10个工作日内按要求的金额将相应款项划入盛付通指定的银行账户,由盛付通负责划付给收款方,否则盛付通有权从您的盛付通账户中全额扣除赔付款项偿还给收款方,在抵扣后仍不足以偿还赔款情况下,您必须在盛付通发送通知后三天内(以E-mail形式发通知,自您E-mail发出之日起算)将赔付款支付到盛付通账户,否则盛付通有权立即中止或终止向您提供相应服务并保留继续追索此笔款项的权利直至您全部偿还赔付款为止。
5) 鉴于互联网的特殊性,如因系统原因导致分账、出款出现错误导致收款方超额收取分账资金的(具体数据以盛付通系统记载为准),您应当向盛付通返还上述超额收取的资金后向收款方追索,盛付通应予以配合。
2. 盛付通的权利义务:
1) 盛付通应严格依照您发出的申请和指令进行分账和退款操作。
2) 盛付通对交易和分账指令错误、不全等瑕疵及交易信息错误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要求您赔偿因此导致的盛付通损失。
3) 各收款方与付款人/持卡人、您之间因分账及退款金额、手续费承担方式及金额、产品或服务质量等问题产生的纠纷,由您及各方自行解决,与盛付通无关。若因上述各方的投诉或争议、纠纷影响盛付通声誉或运营或造成盛付通损失的,盛付通有权单方面中止或终止本协议,并有权要求您和各收款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 当您发起分账退款申请后,盛付通有权将分账退款的相应订单款项直接从您指定收款方的盛付通账户里扣除,由此引发争议的,由您承担全部责任。
(四)违约责任
(五) 其他
您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出租、出借、出售、购买账户的相关法律责任和惩戒措施,承诺依法依规开立和使用本人/本单位账户。
您已通读上述条款,并全面、准确的理解条款内容,盛付通已应您的要求作了相应说明,您对所有内容无异议。因政策变化及操作进一步规范要求,盛付通有权要求重新签署合作协议。
上海盛付通电子支付服务有限公司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郭守敬路356号3幢201室
授 权 书
本授权人为对外提供商品或特定服务,并采用上海盛付通电子支付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称“盛付通”)线下收单服务进行交易收款的企、事业单位,是被授权人【 杭州顺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的合作商户(即线下加盟方)。
本授权人兹授权被授权人代为向盛付通发送分账指令,授权人同意并认可被授权人通过与盛付通分账接口发送的分账指令。授权人同意并承诺不得以分账指令不真实、无效、存在瑕疵等理由要求盛付通承担责任。授权人承诺授权期间将盛付通支付服务用于正当合法途径,并就其业务所产生的所有责任和风险承担全部责任。
授权有效期:自授权人申请盛付通线下收单服务之日起至授权人与盛付通终止合作为止。
特此授权及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