线下收单服务合作协议

本协议由上海盛付通电子支付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付通”)与盛付通特约商户(以下简称“您”)就您同意由盛付通为您提供线下收单服务的相关事项所订立的有效协议。您作为盛付通的特约商户,通过网络页面点击同意或下一步,将被视为且应当被视为您已经完全注意并同意了本协议所有条款尤其是提醒您注意的条款的合法性及有效性,即表示本协议成立,自盛付通为您实际提供收单服务之日起本协议生效。

除非您已阅读并接受本协议所有条款,否则您无权使用盛付通收单服务。您使用盛付通收单服务即视为您已阅读并同意本协议的约束。如您对本协议有任何疑问的,应向盛付通客服咨询。您如有任何需要说明条款的要求,请立即停止使用服务,同时立即致电客服4007208888,若您未致电或发送要求至盛付通而选择同意该协议,则双方在此确认盛付通已依法履行了根据您要求对相关条款进行说明的法定义务,盛付通已给予您充足的时间与充分的选择权来决定是否缔结本协议。

第1条        名词和定义

1.1.收单服务:指支付机构与特约商户签订收单服务协议持卡人在特约商户购买商品或服务时以银行卡为支付工具或以支付账户余额进行支付时,通过能够对银行卡信息(磁条、芯片或银行卡账户信息)读取、采集或录入装置生成银行卡交易指令的实体受理终端(POS)及基于条码支付技术完成交易资金转移的支付结算服务

1.2.条码支付:支付机构运用条码技术,实现收付款人之间货币资金转移的服务。包括付款扫码和收款扫码,付款扫码是指付款人通过移动终端识读收款人显示的条码完成支付的行为,收款扫码是指收款人通过识读付款人移动终端展示的条码完成支付的行为。

1.3.持卡人:指银行卡的持卡人和以其于非银行支付机构开立的支付账户余额进行支付的账户持有人。

1.4.服务商:提供特约商户推荐、受理终端布放与受理标识张贴、特约商户培训、受理终端维护、耗材配送、特约商户调单等服务内容的主体。

第2条        合作内容

2.1.盛付通根据本协议的规定,向提供收单服务卡结算系统规则规定的时间内提供交易查询、查复、差错处理及账务调整等服务收单业务的全过程进行风险监控和管理

2.2.应依约向盛付通支付收单服务费用,按盛付通要求使用盛付通收单服务。

第3条        收单服务费、维护服务费及结算

3.1.需向盛付通支付收单服务费服务支付维护服务费知悉并理解服务委托盛付通代为收取维护服务费。前述收单服务费与维护服务费的合计计收金额,具体服务费用以您使用我们服务时签约网站或产品页面上所列的收费方式公告或您与盛付通达成的其他书面协议为准。维护服务费经由盛付通代为收取后转付服务

3.2.收单服务费与维护服务费直接从结算款中扣除,且按每笔交易金额*费率计算国家或金融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认可计算过程中因服务费金额之小数点后两位进位而导致的微小误差

3.3.结算方式:

3.3.1.交易完成盛付通根据联机交易信息,在约定结算期限将交易资金(扣除收单服务费与维护服务费后)支付结算账户,结算期限须以合规为前提并以实际履行为准

3.3.2.收单服务的结算有疑问,可及时向盛付通质询,或填写质询单交盛付通盛付通应在收到询问或质询单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回复处理结果

3.3.3.方以人民币为结算货币。结算的依据是“盛付通”服务系统的查询结果以及银行对账凭证。不得以与持卡人或其它任何第三方的交易纠纷为由要求更改或影响盛付通受理业务的资金结算。

3.4若遇盛付通业务调整、国家或金融监管部门上游资金渠道方等对收单服务费等标准进行调整,盛付通有权相应调整收单服务费率而无须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相关调整盛付通通知后30日即生效如不同意上述调整,应立即停止使用盛付通收单服务。

第4条        权利与义务

4.1.您的权利和义务:

4.1.1.有义务向盛付通提供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资质证明材料复印件和如实填写《盛付通特约商户信息登记表》,并保证所有资料真实有效;如经盛付通核实资质不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及盛付通风控政策,将有权于通知后单方面解除本协议;

4.1.2.自愿按照盛付通的业务要求受理所有银行卡/条码支付,在正常营业情况下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受银行卡/条码支付消费;承诺不因使用银行卡/条码支付而向持卡人收取额外费用或提供低于现金支付水平的服务,不得将产生的收单服务费以任何形式转嫁给持卡人并接受盛付通的业务监督和检查指导;

4.1.3.承诺规范受理银行/条码支付,并承担由于下列违规行为给盛付通带来的相关经济损失和风险责任:未按照规范受理银行卡/条码支付、涂改签购单(含人工单单据)、分单操作、套现、接受已列入止付名单的信用卡、超授权限额使用、现金方式退货、超过规定期限请款、假冒本商户交易与收单机构清算、虚假申请、侧录、泄露账户及交易信息、洗单、套现、恶意倒闭、虚假交易、银行卡欺诈交易等;

4.1.4.承诺不将签购单、签购结算单、支付清算组织标识牌、账户及交易数据用于本协议许可范围以外的用途及本协议许可范围以外的第三方使用并将签购单等存有账号信息的介质保存在安全领域,只允许经授权人员接触账户及交易数据信息的所有载体在失效后应立即销毁,不得留存;

4.1.5.受理银行卡不得在其他未经过认证许可的设备上读取银行卡信息,且不得以任何方式保存和向任何单位和个人透露银行卡磁道或芯片信息、验证码、个人密码及卡片有效期等敏感信息;不得自行或者授权第三方维护、更换银行卡受理机具、设置系统和数据;受理条码支付不得集、存储、截留、破译、泄露用户身份信息、账户信息或其他敏感信息。

4.1.6.如发现有移机、出租、出借、出售购买或超出其经营范围使用受理终端或条码、账户的情况,盛付通有权立即采取撤除受理终端和条码、留存交易记录、冻结账户等措施向有权机关报告并将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有关信息录入银行卡风险信息共享系统

4.1.7.安装可移动的银行卡条码支付受理终端(以下简称移动受理终端)的,应在限定使用区域范围内使用,如盛付通发现无法监测位置或与商户经营地址不符的交易,有权暂停办理资金结算并核实;确认存在移机的,盛付通有权停止收单服务并收回受理机具。

4.1.8.除非经过盛付通书面允许,否则不得将受理银行卡或条码支付的业务委托或转让给第三方;

4.1.9.自愿协助盛付通对异常交易和交易纠纷进行的调查取证及业务投诉,并配合执行盛付通对此提出的处理意见;

4.1.10.承诺对交易签购单及与交易相关的原始凭证等至少保存5年(法律另有规定除外),并承担因原始交易凭证保管不当或遗失造成的经济损失;如因无法提供原始交易凭证导致盛付通何经济损失,由负责全额赔偿,盛付通可以从交易款中直接扣除

4.1.11.盛付通只接受本商户的收单服务请求不得将其他商户的交易假冒本商户交易与盛付通清算;

4.1.12.有义务配合盛付通支付清算组织及司法机关对银行卡案件进行调查;

4.1.13.涉及欺诈交易,在欺诈调查时,盛付通可冻结交易款项;

4.1.14.宣布破产时,必须确保盛付通合法的债权人地位;

4.1.15.租用盛付通或者盛付通合作机具供应商的机具,租用期间因保管不善或者使用不当而发生任何人为损坏或遗失、被盗,负完全责任,并根据设备受损情况向盛付通进行赔偿;本协议终止后及时归还给盛付通

4.1.16.合作过程中,严禁采用套用商户类别码(MCC码)等方式开展业务。上述行为一经盛付通认定,盛付通将对处以追偿性处罚。

4.1.17.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导致发卡行拒付资金或持卡人否认交易,应赔偿盛付通由此遭受的一切损失。同意盛付通有权在与产生的交易款项或盛付通开立的账户中将有关款项扣回,通过该等方式不足以赔偿盛付通损失的,应另行承担

1)    盛付通发现受理银行卡时在签购单上未留有持卡人签名或持卡人签名与卡背面预留签名明显不符以及重复扣款等违反本协议的交易;

2)           签购单上的重要信息(如金额、日期、签名)有涂改;

3)    签购单没有得到持卡人或发卡机构的确认;

4)           签购单上交易明细与实际交易情况不符;

5)           不能向盛付通提供所需要查看的原始交易凭证;

6)           不能或不能按时对盛付通所提出的交易查询信息进行反馈;

7)           不能或不能按时对盛付通所发出的异常交易账务调整要求提供相应的证明,或接受盛付通调账要求;

8)           签购单涉及的商品或服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9)           涉嫌参与伪卡、盗刷、套现等违规刷卡行为。

4.1.18.双方线下收单业务合作中所产生的其他风险问题,由双方共同配合解决

4.2.盛付通权利和义务:

4.2.1.负责受理的收单交易的处理、资金清算和差错处理,向结算收单后扣除收单服务费和维护服务费之后的交易资金;如持卡人否认交易或者盛付通判断存在风险交易或者有司法机关协查、冻结通知的,盛付通有权暂停、划扣结算交易资金,并有权要求赔偿盛付通因此造成的损失

4.2.2.对发生的交易差错或需调整的账务,自提出并经查实后,及时为办理账务调整。对发卡行退单,应及时通知,并在提供有效单据后,向发卡行再请款;盛付通提出查询或账务调整要求时,应积极配合,并及时将反馈意见及相关证明材料提供给盛付通,授权盛付通予以账务调整;

4.2.3.受理银行卡业务的授权、消费、退货等交易均是与持卡客户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盛付通仅为确定银行卡交易方式和交易流程并协助实现交易的合作方,盛付通不承担本协议约定之外的经济纠纷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与持卡人、发卡机构或其商品和服务提供方的任何纠纷、诉讼;

4.2.4.进行风险管理的权利盛付通有权利要求积极配合盛付通共同防范银行卡受理风险,接受盛付通定期或者不定期的调查、咨询等风险协查要求,并根据盛付通要求向盛付通提供相关的书面说明;

4.2.5.根据人民银行相关监管规定,盛付通如发现交易金额、时间、频率与其经营范围、规模不相符等异常情形的,有权对采取延迟资金结算、设置交易限额、暂停银行卡/条码交易、收回受理终端(关闭网络支付接口)等措施;盛付通如发现涉嫌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的,将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4.2.6.根据相关监管规定,如盛付通发现出租、出借、出售、购买账户的,有权采取停止结算、终止合作、收回终端等措施,并将根据具体情况向监管机构报告

4.2.7.如接国家司法、行政主管机关、银行的合法指示(包括查询、止付、冻结、扣划、解冻等),盛付通将采取相应措施予以配合。

4.2.8.追索的权利。如因违反本协议约定或者持卡人否认交易,导致盛付通持卡人或者其它第三方承担赔偿责任的,盛付通有权向追偿

4.2.9.盛付通协议终止前的银行卡交易仍有查询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2.10.向持卡人出售商品和服务过程中,若发生持卡人的拒付和发卡行的退单, 盛付通有权要求承担由此造成的退款并赔偿盛付通损失。同时盛付通有权从账户、证金或银行卡收单交易款项中直接扣划该款项

4.2.11.违反本协议出现以下风险状况时,盛付通有权立即中止或终止本协议,并向追偿导致的损失,同时立即停止卡交易,收回全部设备、条码等在银卡交易终止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报送至支付清算组织不良信息共享系统:

1)                虚假申请:以虚假资料或冒用其他商户的资料向盛付通申请为特约商户;

2)        侧录:默许、纵容、与不法分子共谋或发现后不制止不法分子在POS终端上装载侧录仪器,盗录持卡人磁条信息,出卖给伪卡制作集团或自行制作伪卡;

3)        泄露账户及交易信息:违反保密义务,将银卡持卡人账户资料及交易数据信息泄漏给不法分子使用;

4)        套现:与持卡人或其它第三方勾结,或(或员工)使用自有银卡,以虚拟交易套取现金;

5)        洗单:将其它未签约商户的交易在本商户的POS终端上刷卡将条码借予他人,假冒本店交易与盛付通结算;

6)                恶意倒闭:接受信用卡支付的预付款后故意破产,使盛付通承担退单损失;

7)        虚假交易:在持卡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利用持卡人账户编造虚假交易或在持卡人消费的同时重复刷卡、识读条码,并冒用持卡人签名进行虚假交易;

8)                名义经营范围与实际情况不符;

9)                支付清算组织已书面通知强制解约;

10)            已被其他卡组织认定为高风险商户;

11)            因经营不善停止整顿、申请解散或申请破产以及停业或破产;

12)            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由于违反国家法令法规或相关行业规定被有关机构查处;

13)            卡欺诈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伪卡、盗刷

14)            持卡人或盛付通合作的上游资金渠道方投诉的;

15)            连续一个月无交易,经确认已无收单需求的,或连续个月无交易的;

16)            交易过程中存在过多交易纠纷或过大交易风险;

17)            其他违反支付清算组织盛付通风险管理规定的行为

4.2.12.盛付通可以根据的业务性质、业务特征、营业情况,对设定动态交易额上限。对出现交易量突增、频繁出现大额交易、整数金额交易、交易额与经营状况明显不符、争议款项过高、退款交易过多、退款额过高、拖欠退款额过高、出现退款欺诈、非法交易、经营内容与其商户类别码不符收到发卡银行风险提示等情况,盛付通有权及时调查处理,应予配合。

第5条        违约责任

5.1.应承担由于本协议项下违约行为及违反支付清算组织的规则盛付通带来相关损失的赔偿责任,包括在其使用收单服务过程中,持卡人否认交易、拒付,持卡人的发卡银行调账、拒绝结算等所造成的盛付通损失及监管机构、支付清算组织其他有权机关盛付通的罚款、扣款或追索所造成的盛付通损失

5.2.盛付通违反本协议约定给造成损失的,应向承担赔偿责任。

第6条        争议解决

6.1.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因本协议所产生任何争议均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解决。协商解决未果,任何一方有权向盛付通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请审理。

第7条        其他

7.1.本协议自生效之日起算,有效期为年。如双方在协议有效期到期前30日未书面提出异议,协议自动延续,延续次数不限

7.2.本纸质形式一式二联方以在线签约方式订立本协议后,本协议纸质形式合同留存一份,另一份 5个工作日内邮寄盛付通以供盛付通存档使用。各方认可纸质形式合同在线签约形式签署的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3.盛付通于其官网(www.shengpay.com)盛付通或盛付通合作方运营的其他网站公告本协议所载内容的,则公告效力与本协议效力相同。实际使用盛付通提供的收单服务,即视为已全面阅读和理解前述公告的内容自愿受其约束。

7.4.本协议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约定不一致的,以本协议附件为准。

7.5.任何一方有权终止本协议,但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事先通知对方,通知发出之日协议终止之日双方确认,盛付通于官网、商户端服务软件或根据预留的联系方式而进行的通知,包括但不限于公告、电子邮件、挂号信、快递等方式均为有效送达方式

开立支付账户的,盛付通特别提示:支付账户所记录的资金余额不同于客户本人的银行存款,不受《存款保险条例》保护,其实质为客户委托支付机构保管的、所有权归属于客户的预付价值。该预付价值对应的货币资金虽然属于客户,但不以客户本人名义存放在银行,而是以支付机构名义存放在银行,并且由支付机构向银行发起资金调拨指令

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出租、出借、出售、购买账户的相关法律责任和惩戒措施,承诺依法依规开立和使用本人/本单位账户。

 

 

 

上海盛付通电子支付服务有限公司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郭守敬路356号3幢201室

 


分账服务协议

本协议由上海盛付通电子支付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付通”)与盛付通的分账服务客户((以下简称“您”))就您同意由盛付通为您提供分账服务的相关事项所订立的有效协议。您通过网络页面点击同意或下一步,将被视为且应当被视为您已经完全注意并同意了本协议所有条款尤其是提醒您注意的条款的合法性及有效性,即表示本协议成立,自盛付通为您实际提供分账服务之日起本协议生效。

除非您已阅读并接受本协议所有条款,否则您无权使用盛付通分账服务。您使用盛付通分账服务即视为您已阅读并同意本协议的约束。如您对本协议有任何疑问的,应向盛付通客服咨询。您如有任何需要说明条款的要求,请立即停止使用服务,同时立即致电客服4007208888,若您未致电或发送要求至盛付通而选择同意该协议,则双方在此确认盛付通已依法履行了根据您要求对相关条款进行说明的法定义务,盛付通已给予您充足的时间与充分的选择权来决定是否缔结本协议。

 

(一)名词解释及合作要求

  1. 分账服务:盛付通按照您的指令将客户/付款人通过盛付通收单服务结算成功的款项分配至各收款方/您合作商户(下统称收款方)的盛付通账户中的支付服务,您须确保收款方/您合作商户按照盛付通的要求将收款方/您合作商户的自身信息及其与您存在真实合法合规的合作关系凭证/说明及其他盛付通要求其确认的信息等自行向盛付通提交,您不得代为提交。否则,盛付通有权拒绝提供分账服务且不负任何责任。
  2. 出款:是指您使用盛付通分账服务后,将已成功分配至各收款方盛付通账户中的资金再行委托盛付通支付至收款方银行账户中行为,您须确保已取得收款方对该等行为的授权。
  3. 您应向盛付通申请开立专门账户,用于存储和代为保管待分账资金,该账户仅按您分账指令进行资金结算,不能用于您提现、转账操作。
  4. 您只能将本协议约定的分账服务应用于存在真实合法合规交易关系的业务中。若您为线上收单商户,则只能将分账服务应用于约定的业务中并应用于主协议约定的域名/网址。否则,您应承担因此而产生的一切风险和责任并赔偿因此而给盛付通造成的损失,盛付通亦可中止或终止本协议。
  5. 盛付通仅按本协议约定对收单成功的交易资金向您提供分账服务。

(二)交易手续费用、分账系统接入年费及结算

  1. 交易手续费费用:您使用本协议约定服务应向盛付通支付相应交易手续费,具体服务费用以您使用我们服务时签约网站或产品页面上所列的收费方式公告或您与盛付通达成的其他书面协议为准。
  2. 交易手续费收取方式:盛付通按照您通过分账接口发送的指令从各收款方或您指定方账户实时扣收,双方认可计算过程中因服务费金额和各收款方分账金额之小数点后两位按四舍五入规则进位而导致的微小误差。
  3. 分账系统接入年费:您应向盛付通分账系统接入年费年费,具体标准和缴纳方式为:按年缴纳,并于每个合同年度起始月当月一次性付清。如合同年度起始日为某自然月中25日以后的,则应于起始月的次月5日前一次性付清。一经缴纳,不退不返。合作存续期间,您有权视项目合作情况要求盛付通增加缴纳项目合作费用,盛付通不同意的则您有权终止本合同。具体增加缴纳的项目合作费用金额以双方届时约定为准。

(三)双方的权利义务:

1. 您的权利义务:

1)    您有权在付款方款项支付成功后暂不实时分账,而通过向盛付通提交分配指令后,再进行分账。您的分账指令应当与交易订单号相匹配,在收单成功的交易资金内进行分配。

2)    在办理退款时,您应确定退款总金额、各收款方应承担的退款金额,通过分账接口提交申请后,统一退还给客户/持卡人。

3)    您必须确保各收款方明确授权盛付通可以按您发出的退款指令将参与分账的各收款方的相关盛付通账户中的款项退回付款人/持卡人,并确保各收款方的盛付通账户余额大于相应退款金额,否则产生的一切纠纷责任由您承担。

4)    收款方向您、盛付通或银行等主张交易疑义,包括但不限于主张退款交易非本人有效授权、要求赔付,您应自收到上述主张后的10个工作日内按要求的金额将相应款项划入盛付通指定的银行账户,由盛付通负责划付给收款方,否则盛付通有权从您的盛付通账户中全额扣除赔付款项偿还给收款方,在抵扣后仍不足以偿还赔款情况下,您必须在盛付通发送通知后三天内(以E-mail形式发通知,自您E-mail发出之日起算)将赔付款支付到盛付通账户,否则盛付通有权立即中止或终止向您提供相应服务并保留继续追索此笔款项的权利直至您全部偿还赔付款为止。

5)    鉴于互联网的特殊性,如因系统原因导致分账、出款出现错误导致收款方超额收取分账资金的(具体数据以盛付通系统记载为准),您应当向盛付通返还上述超额收取的资金后向收款方追索,盛付通应予以配合。

2. 盛付通的权利义务:

1)    盛付通应严格依照您发出的申请和指令进行分账和退款操作。

2)    盛付通对交易和分账指令错误、不全等瑕疵及交易信息错误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要求您赔偿因此导致的盛付通损失。

3)    各收款方与付款人/持卡人、您之间因分账及退款金额、手续费承担方式及金额、产品或服务质量等问题产生的纠纷,由您及各方自行解决,与盛付通无关。若因上述各方的投诉或争议、纠纷影响盛付通声誉或运营或造成盛付通损失的,盛付通有权单方面中止或终止本协议,并有权要求您和各收款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    当您发起分账退款申请后,盛付通有权将分账退款的相应订单款项直接从您指定收款方的盛付通账户里扣除,由此引发争议的,由您承担全部责任。

(四)违约责任

  1. 违约方应承担由于本协议项下违约行为给守约方带来的相关损失。
  2. 由于您违约行为引发的风险、纠纷、投诉而造成盛付通经济损失、名誉损害或罚款、扣款或追索的,您应向盛付通赔偿该等损失。
  3. 盛付通违反本合同约定义务给您、收款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五)   其他

  1. 因履行本协议而产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均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加以解决。协商解决未果需提起诉讼的,任何一方应当向本协议签订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 本协议自生效之日起算,有效期为壹年。如双方在协议有效期到期前30日未书面提出异议,协议自动延续,延续次数不限。
  3. 本纸质形式合同一式二联,双方以在线签约方式订立本协议后,本协议的纸质形式合同由您留存一份,另一份于 5个工作日内邮寄盛付通以供盛付通存档使用。各方认可纸质形式合同和以在线签约形式签署的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 如盛付通于其官网(www.shengpay.com)或盛付通或盛付通合作方运营的其他网站中公告本协议所载内容的,则公告效力与本协议效力相同。您实际使用盛付通提供的收单服务,即视为已全面阅读和理解前述公告的内容并自愿受其约束。
  5. 本协议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约定不一致的,以本协议附件为准。
  6. 双方任何一方有权终止本协议,但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事先通知对方,通知发出之日为本协议终止之日。双方确认,盛付通于官网、商户端服务软件或根据您预留的联系方式而进行的通知,包括但不限于公告、电子邮件、挂号信、快递等方式均为有效送达方式。

 

您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出租、出借、出售、购买账户的相关法律责任和惩戒措施,承诺依法依规开立和使用本人/本单位账户。

您已通读上述条款,并全面、准确的理解条款内容,盛付通已应您的要求作了相应说明,您对所有内容无异议。因政策变化及操作进一步规范要求,盛付通有权要求重新签署合作协议。

 

 

上海盛付通电子支付服务有限公司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郭守敬路3563201


授 权 书

 

本授权人为对外提供商品或特定服务,并采用上海盛付通电子支付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称“盛付通”)线下收单服务进行交易收款的企、事业单位,是被授权人【    杭州顺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的合作商户(即线下加盟方)。

本授权人兹授权被授权人代为向盛付通发送分账指令,授权人同意并认可被授权人通过与盛付通分账接口发送的分账指令。授权人同意并承诺不得以分账指令不真实、无效、存在瑕疵等理由要求盛付通承担责任。授权人承诺授权期间将盛付通支付服务用于正当合法途径,并就其业务所产生的所有责任和风险承担全部责任。

授权有效期:自授权人申请盛付通线下收单服务之日起至授权人与盛付通终止合作为止。

特此授权及说明!